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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0套(间)!毕节这些人可申请

云上毕节 2022-11-08


△上图为广告信息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毕府办发〔2022〕20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推动城市更新,高质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2—2025年,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700套(间)。其中,2022年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700套(间)2023年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5550套(间)2024年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650套(间)2025年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800套(间)。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动态调整年度实施计划。


二、基础制度


(一)保障对象。凡在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其余部分建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四)租赁时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五)参与方式。坚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多渠道供给。


(六)职住平衡。科学确定2022-2025年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满足入住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供需匹配、职住平衡。


三、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2.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3.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鼓励在新建商品住宅中,按照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配建比例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明确,建成后无偿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管理运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以资配建”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


(二)财政支持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2.市级财政可安排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三)税费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名单由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税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水电气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供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五)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与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创新专项服务和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结合市场前景,打造专有产品,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六)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1.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并相应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社会公共服务。


2.各地政府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七)其他支持政策


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压舱石”作用。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外来国有企业,市内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业从事住房建设的市内国有企业,应当发挥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力军作用。


2.优化流程。


(1)项目认定。申请单位向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材料由县区政府确定),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人行、银保监以及水电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支持政策。


(2)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安全监管,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运营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不少于8年,期限届满后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各地要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属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毕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政策指导、协调推进、检查考核。各地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强化工作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指导各地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考核。依托市、县联动和协调推进机制,对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如本意见与上级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及法律法规为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印发



来   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编   辑:吴   芳
编   审:秦   恒监   制:李德品总监制:朱光伦《这一跳!诠释的是信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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